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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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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开发的开发产品,无论工程质量是否通过验收合格
    责任编辑:liuhuiz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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