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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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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部分地区要求进一步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所得计算口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除按照《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计算年所得以外,还应同时按以下规定计算年所得数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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