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12-14
生效日期: 2007-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失效,条款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自2016年10月1日起废止
2、条款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相关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6号)对本文《《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生产及来料加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修订,新的文书在原有基础上删除了“国税月核定税额”信息项,并对部分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现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管理中使用的税收执法文书和有关报表式样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1.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废止:条款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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