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7-07-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福利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工行为,保障残疾人职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