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3-11-13
生效日期: 2014-01-01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修订,本文附件1《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企业未结清退(免)税确认书》、附件2《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附件4《委托出口货物证明》修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自2018年06月15 日“国家税务局”的内容 修改为“税务局”
2,条款废止,本文附件3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自2021年6月3日起停止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准确执行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现就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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