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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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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对超豪华小汽车在零售环节加征10%的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的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未办理消费税税种登记的,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办理税种登记。  二、2016年1
    责任编辑:chenping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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