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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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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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