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自2012年7月1日起废止
2、失效/废止: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本文自2022年5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反映的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所列应当备案的单证,主要是按《合同法》要求或出口贸易行业主管部门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