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效力状态: 部分失效/废止
1、条款废止,第七条、第八条废止,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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