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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6〕9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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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员工取得股票期权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已经做出规定。现就有关执行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员工接受雇主(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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