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9-28
生效日期: 2006-09-2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1、失效/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1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162号),本文自2016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下发后,各地已经确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改革的试点单位。现将各地在试点工作中出口退(免)税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的县(区、旗、县级市,下同)级税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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