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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遭受地震灾害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5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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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为缓解地震灾害对你省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帮助灾区出口企业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现将受灾地区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受灾地区出口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出口的货物,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期限及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08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zhaoyingch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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