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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环资〔2006〕18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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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
    责任编辑:zhangx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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