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10-01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本篇法规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精神,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将保留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与资源综合利用电厂认定工作合并。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精神,结合资源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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