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应加拿大税务当局的要求,中国与加拿大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就中加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以下一致意见: 一、中文文本的第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 “虽有第二款的规定,发生在缔约国一方的利息应在该缔约国一方免税,当该利息是: (一)在加拿大方面: 1.支付给加拿大政府; 2.支付给加拿大银行; 3.因加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