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效力状态: 失效/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地区反映,个别保险公司对其销售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以下简称人身保险产品)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具体表现为一些保险公司对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不按照营业税的有关规定申报纳税,而是待申请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获得批准后,对未予批准免税的人身保险产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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