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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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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
    责任编辑:fan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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