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目录
    搜索
    显示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复制
    下载word
    下载pdf
    发送邮箱
    打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现对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
    责任编辑:fanhui

    相关法规

    更多 >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

    定制推送

    微信客服

    提示:请填写邮箱同时接收验证码,若长时间未收到手机短信验证码,请查阅邮件中的验证码。
    感谢您登录使用税智星专业案例库服务,请您尽快完成手机号绑定,以便为您提供更优质、精准,专业、高效的服务。
    Tit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