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31
生效日期: 2025-12-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自治州财政局、民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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