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6-01-21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为贯彻落实《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 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市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基准费率,并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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