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6-01-20
生效日期: 2026-01-1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地方金融管理机构,相关银行,相关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有效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的决策部署,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加力支持扩大内需、科技创新、中小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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