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31
生效日期: 2026-03-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各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上海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明确失业保险基金代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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