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6-01-09
生效日期: 2026-01-0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事业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宁财(综)发〔2023〕57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明确如下:第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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