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31
生效日期: 2025-12-3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4〕29号)规定,统筹考虑我省近年来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500元、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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