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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本市实施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5〕10号

    关于本市实施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

    沪财发〔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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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各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以下简称“残孤烈人员”)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本市残孤烈人员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全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税款以10500元为限额;不足10500元的,据实减征。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界定为残孤烈人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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