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24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充分保障车船税纳税人合法权益,减轻纳税人在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就减征车船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本市仍按乘用车辆车船税按年减征2个月应纳税额计算全年应纳税款。二、本市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市实施机动车限行交通管理措施期间车船税减征工作,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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