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26
生效日期: 2025-12-26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保障城市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征收湿地恢复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在我市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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