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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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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市)财政局、资规局:为贯彻落实我市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现将《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湿地恢复费缴纳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占用我市重要湿地(包括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的,湿地恢复费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征收。二、我市湿地恢复费以国家或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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