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26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新疆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经营所得,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不超过8000元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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