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26
生效日期: 2026-05-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为规范和促进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管理工作,进一步压实债券发行人信息披露主体责任,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4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职》,现予以发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北京证券交易所2025年12月2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存续期监管业务指引第4号——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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