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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44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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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增加低收入群体收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按区域划分为三档,依次为2400元、2130元、1970元。各档标准及适用区域见附件。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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