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16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财政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海洋主管部门、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完善生态环保责任追究制度,促进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根据财政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资环〔2020〕6号)、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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