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17
生效日期: 2026-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为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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