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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5〕20号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财税〔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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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江西省残疾人就业办法》(2025年11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所在地税务部门负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收。为确保残保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26年1月1日起,各级财政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残保金征收职能由同级残疾人联合会调整至同级税务部门。二、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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