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2-11
生效日期: 2026-02-01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各相关排污单位:为加快推进本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发展方式绿色转型促进条例》《上海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适用于全市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使用费征缴工作。排污单位将无偿取得的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进行转让、租赁前,应按排污权使用费征收标准补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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