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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相关内容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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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渡期结束后待遇平稳衔接有关工作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15〕1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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