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30
生效日期: 2025-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省政府批准,现对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如下调整:一、各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由2100元调整为2230元。二、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调整为22元。三、月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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