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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组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办会〔20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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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办会〔2025〕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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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贵州省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数据和政务服务局,海南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湖北省、湖南省、海南省、贵州省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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