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26
生效日期: 2025-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医保办发〔2021〕43号),维护参保人跨地区流动的医保合法权益,现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及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将其在异地已中止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本市;转入本市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参保人参加异地职工医保的缴费年限互认,并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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