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27
生效日期: 2025-11-2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现就企业破产程序税费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税务机关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下同)、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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