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21
生效日期: 2025-12-25
效力状态: 尚未生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做好与《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衔接,进一步健全信用修复制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一、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作出修改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合并,作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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