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21
生效日期: 2025-11-17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县(区)财政局、税务局,赣江新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为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出行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授权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继续对全省城乡公共交通车辆免征车船税,免税期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享受政策的城市、乡村公共交通车辆需符合以下条件:经依法批准从事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经营;有固定的经营线路,票价经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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