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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2号
发文日期: 2025-11-24
生效日期: 2025-12-01
发文机关: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现就资源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如下: 一、关于不缴纳资源税的情形 (一)各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罚没、收缴的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二)工程建设项目
发文机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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