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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批复 冀财税〔2025〕12号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大厂回族自治县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批复

    冀财税〔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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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廊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的《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大厂回族自治县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请示》(廊政〔2025〕58号)收悉。经研究并报省政府同意,批复如下:同意大厂回族自治县对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新注册成立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矿山采选企业外,3年内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廊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指导、支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相关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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