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14
生效日期: 2025-12-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示范区管委会,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辽宁省最低工资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调整后标准如下: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2230元,二档标准为2080元,三档标准为1930元。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档标准为22元,二档标准
鲁公网安备 37010202002689号
鲁ICP备17047683号-1
Copyright©2017-2024 tax.vip,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