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10
生效日期: 2025-10-29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有关中央企业: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有力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和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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