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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5-09-30
生效日期: 2025-09-30
发文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2012年7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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