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1-03
生效日期: 2025-10-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资委,各证监局,有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资产评估机构: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资产评估机构行为,推动提升资产评估业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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