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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22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规[20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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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各有关单位: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本市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超龄就业人员”)和实习生参加工伤保险提出
    责任编辑:yanxingx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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