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0-16
生效日期: 2025-10-14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意见》和2025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提升保障能力、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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