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10-11
生效日期: 2025-09-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区)医疗保障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国家税务总局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税务局,妇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以下简称长效机制)、《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等文件要求,切实做好我省2025年城乡居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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