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9-24
生效日期: 2025-09-05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为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安全利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资源税改革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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