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9-28
生效日期: 2025-09-28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24〕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病残津贴职责分工设区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人社部门)负责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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