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9-11
生效日期: 2025-09-03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各县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政府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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