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25-09-12
生效日期: 2025-01-01
效力状态: 现行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和《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8〕204号)有关规定,现就2025年调整工伤保险有关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对象和时间2024年12月31日前,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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